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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1、本科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在就业政策方面有什么区别?

 

  本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帮助推荐就业。

 

  结业生就业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结业生可以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就业,但是很多省市对外地本专科结业生进入本地就业进行了一系列限制,比如北京、上海等地都明确规定不接收非本地生源的本专科结业生。对肄业生国家不负责其办理就业手续。

 

  2、定向生就业有何规定?

 

  定向生是按国家招生计划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学生。定向生就业应当按与定向单位的协议回原单位就业,不回原单位就业的定向毕业生需与原单位解除定向协议,但是许多大城市都对非本地生源的定向生进入本市就业有一定限制,比如北京市、上海市就明确规定不接受非本地生源的定向毕业生。

 

  3、毕业生到部队、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什么规定?

 

  毕业生可以到部队就业。部队用人单位的信息,一般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和各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向高校发布,也可以通过高校公布。同时,在高等院校集中的大城市比如北京和南京、上海等地的部队都常年设有接受大学毕业生办事处。结业生、肄业生和定向生不能到部队就业。

 

  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该单位的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是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4、毕业生考研如何就业?生病的毕业生怎么办?

 

  考研毕业生择业时应在协议书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并协商解决。

 

  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5、毕业生如何派遣,派遣之后如何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凭学校统一发放的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报到。毕业生的报到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在报到证上注明)。

 

  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不予改派。非本人原因需要调整改派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6、违约毕业生如何处理?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合同的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须承担违约责任。

 

  7、就业时间有什么限制?

 

  毕业生集中办理就业手续的时间一般是每年的7月份。对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根据本人意愿,将其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按有关政策,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优惠政策解读篇】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将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人事部还要求各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2.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3.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帮助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

    对就业困难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教育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实施“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领域中,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拿到“双证”。培训的有关费用主要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对于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国家出台了哪些救助办法?

    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高校毕业生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切实保障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普通高等学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办法:

    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落户限制等阻碍人才合理流动的障碍是否已解除?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障碍,近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自身权益保障篇】

    ●毕业生在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选择,双方以平等、公平的态度参与其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要有一个互相了解、互相选择,最终作出决定、签约的过程,这个过程最终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为标志,在此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因此,要在合适的时机签订就业协议。有的毕业生与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但还想再权衡一段时间,这是可以的,但是不宜观望太久。

  

    ●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毕业生签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北京市属单位还应经过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还有一些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为有效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在签约前最好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要承担什么责任?

    “双向选择”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所以,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解除协议,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后,方可另行择业。

  

    ●怎样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

    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了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常常会附加补充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个别用人单位可能还会要求毕业生另外签订单位自己或者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协议书。一般来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主要是用来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等具体问题的。

    对于毕业生来说,较为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如毕业生离校前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毕业生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毕业生自荐材料中所反映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情况必须与档案中的记载相符等等;

    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如到单位报到的时间以及所需材料,毕业生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单位提供给毕业生的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等等。

    事实上,补充条款或协议中的有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签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一定要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遗失《报到证》怎样申请补发?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高校毕业研究生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十分重要的衔接手续,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手续。

    《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他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毕业生意外遗失《报到证》,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上报学校,由学校到省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去补办。户粮关系遗失的,按照上述规定和户粮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户粮管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如何转移?

    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由学校户口管理部门到辖区公安机关按规定办理,公安机关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地址迁移户口。毕业生不得自行指定迁移地址。领到户口迁移证后,毕业生应仔细核对并妥善保管,不要折皱污损,更不能丢失,有错漏不能自行涂改,否则作废。到工作单位报到后,持户口迁移证和报到证及工作单位证明到辖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档案可转入户口所在地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不能接收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生病的毕业生怎么办?

    学校应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参加考研的毕业生如何就业?毕业生可否出国?  

    考研毕业生择业时应在协议书中向用人单位声明并协商解决。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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